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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790624 2011-8-7 07:47

强奸折断JJ死,弱女缓刑还赔款

[font=宋体][size=16px]    虽然怪事年年有,但近年格外多。据2011年8月5日“扬子晚报”消息,江苏溧阳无业人员李福,在强吻一名女孩小春时遭强烈反抗,最终被女孩咬断舌头。虽然惊慌失措的小春吓得将断舌吐回了李福口中,并随之报警,但在溧阳市城南派出所的强势“调解”下,受害女小春还是赔付了强吻男医疗费6500元。
  
    从新闻报道的事实看,小春是在酒醉后遭遇强吻,且求救无门的情况下,才勇敢地咬断李福舌头的。如果不是小春的果断防卫,接下去会发生什么,公众自然能心知肚明。明明李福对小春构成性骚扰笃定无疑,城南派出所却做出了如此调解。那敢问办案警察,在当时特定情况下,小春除了咬断李福舌头而自卫外,还能采取什么更为恰当的措施呢?难道应该像羔羊般任由李福强吻个没完没了吗?
  
    看到这个莫名其妙的案件及结果,不由联想起去年3月发生在洛阳的一件“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更是让人瞠目结舌,唏嘘不已。洛阳市美女宋丽在被强暴时不主动配合,导致强暴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身亡。洛阳市洛龙区法院3月25日在审结案件时,竟判决宋丽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自古以来,被强奸者(通常是女性),都被认为是受害人。而社会发展到今天,人民的警察、法官竟然将其倒了过来。这不是怂恿犯罪,又是什么?公诉机关认为,宋丽(不配合),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我们的法官则认为,被告人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伤,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事实上,正如宋丽的辩护律师所说,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受伤的情况下,才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笔者在新闻中注意到,宋丽是在加完夜班后,单身走在回家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按住嘴、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的。试想,一个弱女子在夜晚遭到强奸,本来就惊恐万状,一有机会恨不得插翅飞走。哪里会知道江某折断阴茎,出血死亡?难道被江某糟践一番之后,宋丽还要检查一下江某的阴茎是否完好?并且再周全地思考一番宋某是否有生命危险,该不该为其拨打120吗?
  
    一个女性遭受强暴,该被谴责的是那个无良的恶徒。他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而无端地残害弱女子,使其身心俱损。然而在以上蹊跷案中,我们的警察、法官办案的结果却似乎给了人们相反的认识:“强奸不但无罪,而且变得有理了”。“被强奸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还要有悔罪表现,才予轻判。”以后我们是否要告诫自己的妻女,外出时一定要带上避孕套,遇上色狼,应主动配合动作。在被强奸过程中,还要注意男人的阴茎是否折断,要是折断了还要及时拨打120,免得其流血死亡,因被强奸而坐牢破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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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被强奸时直接递上避孕套、被顺奸就没有这么多麻烦事了,现在的警察不去保护受害人利益,而是把施暴者作为大熊猫一样保护起来,在他们眼里没有谁对谁错,受损大的一方要受到保护,最终建议私了,葫芦僧判葫芦案,现在说国家的司法腐败,我认为是烂到根子上了,拿着老百姓的税银不办人事,人民有权利推翻他们。[/size][/font]

qweqwd35 2011-8-7 10:13

强奸这种恶劣的罪行 和杀人有得一比了 杀人是夺去一个人的生命 而强奸更狠让人生不如死 我就觉得奇怪了 按照这种逻辑来 那么别人拿刀来砍我 我把刀抢过来砍了对方 我还要赔医药费咯 觉得法律这种东西怎么这么不靠谱啊 总会有空子给人钻

beatles 2011-8-7 11:13

应该是是正当防卫,最多是防卫过当,判刑有点太重了

Fallen2009 2011-8-7 12:09

为什么现在中国的道德底线如此之低,就是因为现在犯罪成本太低了,所以好人是混不下去的

mickenangel 2011-8-7 12:36

楼主说的第二个案子的确判的有失公允,但是凡是在暴力犯罪中受害者反抗造成当事人受伤的,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受害者要垫付当事人的所有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判决出来了是正当防卫,则所有费用再由受害者去向当事人索回。

明眼人都知道,在天朝,凡事垫付进去的钱,想再要回来就难了。经常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还有1楼说的例子的确不恰当,如果一个罪犯拿刀砍了一刀,这个时候你如果自己找把刀去砍他,即使砍死他都是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你夺刀成功,你用刀砍一个赤手空拳的罪犯,那你就是防卫过度,就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记住,公检法系统是很黑暗的,千万不要去迷信法律所谓的公平公正,如果遇到遇到了李刚的子弟,就只有认倒霉了。

K行K止 2011-8-7 14:17

不会是真的吧?法官如果真这样判决就真是禽兽不如了。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

88130963 2011-8-7 17:08

看了楼主的文章我实在是有点无语了,朗朗乾坤之下居然还有这么荒唐的事情啊,难道这个社会都需要我们做一个逆来顺受的人吗,不反抗压迫的行尸走肉吗,真的是道德缺失的一个社会啊

6221003 2011-8-7 17:52

这年头,只要你有人有钱,杀人都能变成没罪,大不了弄个精神病证明,就能堂而皇之的逍遥法外,法律就是糊弄那些胆小怕事,没权没钱的小老百姓的。

虎郎君 2011-8-7 19:57

居然有如此荒唐的判罚,真是无语!不知道这样的法官是脑子进水了还是同情喝酒服用伟哥色胆包天的公务员的遭遇很可怜~~

dscf828 2011-8-8 00:40

非常不合理!尤其是第二个案例的判决!不知道法官做出这种判决的根据是什么,但我相信每个人都不会认同这个结果。最近一段时间来,国家出了这么多大事儿,动车事故,高铁事故,王濛要爆料等等等等,我感觉很不好,整个社会非常不稳定,民怨沸腾,要是不采取措施整治一下,我很担心我们现在的和平安定的日子还能过多久?我们还能在午夜时分到sis充电吗?我很怀疑,更加担心,祖国啊,真心希望不要让我们担心的事情发生!

influenza 2011-8-8 02:06

我日,真是中国特色啊!看来老百姓只有炸zf大楼了!

qtdswsbc 2011-8-8 05:56

居然有这类型的判决,中国的法制建设道路漫长啊。

女校先生 2011-8-8 06:32

这都是真的么,不敢相信,不至于这么不人道吧,我觉得面临强奸时,就是有意的干掉施暴者也是可以理解的,法官的脑子让门挤了。

andychensp 2011-8-8 09:55

看开点吧 在天朝有米就可以白变黑 黑变白

berara 2011-8-8 13:38

这是不配合强奸,今年不是还有个带套不算强奸吗,明年估计是”强奸不算犯法“

burnt1215 2011-8-8 13:52

要是再出现这样的事情应该给受害的女孩奖励,这样就没人敢强奸了

hsnlove 2011-8-8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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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谓100 2011-8-8 16:52

中原网讯(见习记者 郝莎 ) 近日,一条《女子不配合强奸被判刑 施暴者生殖器折断》的新闻爆走网络,事实上仅从新闻学常识及报道内容简单分析,就可以明确这是一条不折不扣的假新闻。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紧急声明,这是一条彻头彻尾的假新闻。两院有关负责人均郑重表示,经核实后,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并不存在,两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两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目前,两院已经就此联合发布声明,在各大网站紧急辟谣。  
  经查,目前发现最早发布这一假消息的是浙江省一网站,该网站发布的消息中还有“本网3月26日洛阳电”等字样。据此,两院表示将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下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声明
  3月27日,“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 被奸女子被判有罪”在[url]http://www.yucilife.com/[/url]余慈生活网一经出现后被各大网站转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迅速进行了专项调查。就“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 被奸女子被判有罪”网贴反应的事实真相向广大网民声明如下:
  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关于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核实,该案并不存在。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洛阳网)假新闻漏洞明显,何以广泛传播 

wy036465 2011-8-8 17:27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醉爱最爱 2011-8-8 19:54

太暴力了,这种事估计也只有中国会发生把,太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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